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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常用的融资方式梳理  浏览次数:18118

城投公司常用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三种主要模式,即标准化债权类融资模式、非标准化债权类融资模式、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近年,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常用融资模式未发生变化,仍然以三种方式为主,但融资类型内部的组成结构、相对规模发生了变化。

一、 标准化债权类融资

(一)发行债券

债券融资是城投公司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据统计,截至2022年,我国城投公司发行债券规模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具体而言,包含了以下较为典型的城投公司债券类型:

1.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是城投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固定利率债券,其发行规模和期限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和市场条件而定。过去,企业债是由发改委审核,2023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发改委划入证监会,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截至2022年,我国城投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规模约为3500亿元人民币。

2.公司债券。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相对其他债券品种,公司债是由证监会监管的中长期直接融资品种,是信用债的一种,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3.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是一种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内。城投公司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可以满足短期资金需求。截至2022年,我国城投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约为1.22万亿元人民币。

4.中期票据。中期票据是一种介于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之间的融资工具,期限通常在1-5年之间。截至2022年,我国城投公司发行中期票据规模约为9500亿元人民币。

5.绿色债券。绿色债券是指资金用于绿色项目(如可再生能源、节能环保、绿色交通等)的债券。城投公司可以通过发行绿色债券筹集资金,支持绿色产业和低碳发展。截至2021年,我国城投公司发行绿色债券规模约为3000亿元人民币。

6.外币债券。外币债券是以外币计价的债券,如美元、欧元等。城投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外币债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截至2021年,我国城投公司发行外币债券规模约为2000亿元人民币。

(二)资产证券化

1.ABS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ABS是当前城投转型融资手段的重点方向之一,通过评估现有资产在未来现金流进行融资是相对稳健的方式。例如城投公司有某一条公路的收费权,城投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把未来一段时间收费折算成当期的现金,这样城投就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了自身的资产。

2.资产支持票据(ABN)。ABN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主要是针对非金融企业的融资方式。如某实体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ABN,通过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约定在未来还本付息。ABN可以通过结构设计进行内部/外部增信,产品端收益的分配是由优先A档-优先B档-次级档的自上而下的顺序来进行分配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损失是自下而上进行承担,即次级档为优先档提供信用支持。

二、 非标准化债权类融资

(一)银行借款

银行借款是目前城投公司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主要受到银保监会的监管。根据数据,截至2021年底,我国城投公司银行贷款余额接近2万亿元人民币。具体合作途径包括:

1.依靠自身信用取得经营性贷款。

对银行来讲,后续投向城投的经营性资金主要依靠城投自身信用或募投项目现金流进行偿还,在资金投放过程中会更加审慎,更加关注城投公司的信用质量、募投项目质量及抵押物/担保是否充足等因素。此外,还需关注到,“国办发(2019)6号”文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未来城投公司外部增信的渠道将有所减少,自身的信用资质对融资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长期看,城投公司获取经营性贷款的能力将对其后续融资的影响或大幅提升,那些资产质量较好,可抵押资产充足的城投公司后续融资环境更加宽松。

2.隐性债务化解过程债务滚动的资金需求。

2018年,国发办发布了《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明确提到,“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因此,城投公司为满足债务滚动需求而通过银行进行债务展期满足监管要求,双方在债务滚动方面有较大的合作空间。

3.合规的PPP或政府购买项目。

在资本金来源合规,财政资金安排依法纳入财政预算的条件下,PPP及政府购买项目只是新增了政府未来支出的责任,并不是增加“隐性债务”,因此融资平台利用合规的PPP及政府购买向金融机构融资与现行政策并不违规,也符合目前保障基建投资的政策导向。但上述融资的总规模受到“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这两大抓手的约束,预计新增规模相对有限。

(二)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也是城投公司重要的融资渠道。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城投公司可以将资金需求与信托公司、投资者等多方进行对接,募集资金参与与基础建设和城市更新等相关的民生项目,筹措资金的方式是多样的,如信托贷款、PPP合作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在这类信托产品中,由于是国有企业融资,天然就带有政府背书的属性,市场认可其收益性。截至2021年,信托融资规模约为1.5万亿元人民币。

(三)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和城投公司的合作项目基本上都是采用融资性更强的售后回租模式,而非直接租赁模式,在售后回租模式下,租赁公司向城投公司购买非公益性质的资产后向城投公司放款。租赁物应该具有非公益、能变现、能产生现金流的特点。随着地方债的监管政策逐渐趋严,限制了融资租赁行业在城投平台的发展,以往某些通用的融资方式也不再适用。

(四)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是一种建立在商业信用之上的短期债务凭证,由于无抵押、无担保、自主签发等优点,往往在企业支付货款的时候使用。对于城投公司来讲,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有利于商业信用票据化,便利相关业务开展,也可利用信用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
(五)政信定向融资

政信定融(政府平台定向融资计划)就是指政府城投平台以一定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或其他平台的信用担保为基础,面向市场上的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用于该平台所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或特定的项目中,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投资者还款付息的一种直接融资类产品。合同体现的是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六)供应链金融
利用城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供应链金融具有天然优势,城镇化建设所产生的大量应付账款适合嵌入供应链金融的保理业务形态。通过应收账款质押、保理、ABS等供应链金融能够拓宽融资渠道,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和发展方向。

三、与社会资本合作

在推进供给侧改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推动融资平台转型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秉持“开正门,堵偏门”的思路,在围堵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同时,也打开了正门,即鼓励推广PPP等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一)PPP

政府方依法经法定采购程序,选择项目社会资本,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维、移交等工作,政府授权项目公司在整个合作期内的特许经营权。

(二)B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的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服务职责,特许期满,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三)TOT

转让—运营—移交。TOT是指政府部门将存量资产的一定期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由其进行运营管理;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
城投公司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多数地方政府为其基建发展提供资金的主要平台,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对城投公司的监管政策也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在今年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下,在稳增长目标不变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如果融资平台举债限制不放开,城投信仰不维持,还有谁能进行如此规模的基础设施投资呢?城投公司还需要继续多渠道融资,谋划合理融资方案。融资平台将会引领中国的金融创新,各类金融创新如PPP及其证券化、REITs、保理租赁等供应链金融及其证券化、F+EPC等将大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