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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的A、B、C、D轮详解以及股权融资10个法律问题 PE与TMT法律桥   浏览次数:18132

 

 

 

 

 

 

 

 

种子阶段的融资人,通常处于只有idea和团队,但没有具体产品的初始状态。投资人一般多是亲朋好友,或创业者自掏腰包,当然现在也涌现了不少种子期投资人。

倘若你的融资项目有团队,有idea,马上进入最终的落地,那么就可以开始进行种子轮融资。种子轮,项目失败的风险极高,等到天使轮就要求跑出mvp(最小可行化产品)。种子轮一般在50-200万这样,机构很难涉及,一般个人天使和孵化器基金会重点关注这块。

2.天使轮——产品可视、 商业模式清晰;

 

 

PreA轮是一个夹层轮,融资人可以根据自身项目的成熟度,再决定是否需要融。倘若项目前期整体数据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只是还未占据市场前列,那么可以进行PreA轮融资。

同时, pre-A轮或者A+轮融资,就是你明明没有初具规模,钱却烧没了,那就先来个pre-A轮江湖救急;或者在A轮融完以后,又有大咖看你不错,想投你你的业务,但你还没有新的业务进展,估值也基本没有变化,所以来了个A+轮。

4.A 轮——以产品及数据支撑的商业模式、业内领先地位,初具规模;

 

 

经过一轮烧钱后,项目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均已得到很好地验证,有的已经开始盈利。

此时,融资人可能需要资金支持推出新业务、拓展新领域,那么就适合以说服上一轮风险投资机构跟投,或寻找新的风投机构加入,又或是吸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加入的形式,开始新一轮的B轮融资。

6.C 轮——得到验证的商业模式、新业务与新领域扩展;

 

 

C、 D轮一般都是持续扩展中的用钱,包括另外一个竞争对手互相烧钱。同一个细分领域的同样模式,一般不可能有第三者获得C轮以后融资的,最多两个。另外,一些在B轮后已经获得较好收入情况甚至盈亏平衡的,不一定需要C轮及以后的新融资了。C轮、D轮一般都是数亿乃人民币。

E轮、F轮、G轮...... 轮次的那就是比谁钱多, 一般需要持续烧钱的巨型项目才需要D以后的轮融资,多是金融投资巨头大玩家。

一般来说,天使投资人主要投A轮之前;VC主要投ABCD轮,一般会要求5倍以上的成长;而PE主要是做上市前成熟企业的投资,等着上市赚股市套现的钱。

很难讲是企业发展的哪个阶段引入的,是天使还是VC还是PE。很多公司是在上市前才引进的,那时候企业已经很成熟了,而且就引进一轮,有的企业则多一些,或者在早期就引进。

融资轮次时间上的顺序也从侧面反映了公司的发展情况,处于什么阶段,看每笔融资的金额也可以看出公司发展的情况怎么样,ABCD轮只是个叫法而已。

当然,在市场竞争中,先融资成功的企业将取得甩开竞对对手的绝对优势(人才战、价格战,市场占有率),这也是融资的最大目的。

结语:企业融资的大前提:了解“融资”是什么,流程是怎样的,各个阶段自己该干什么,融资要注意什么。总之,不能为了融资而融资,融资是要为健康企业发展而服务!

企业股权融资不得不注意的10个法律问题:

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股权融资,需要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而定,企业所处的行业前景、自身团队、财务状况、规范性等多种因素决定是否值得去做股权融资。有一点,企业处于上升期是企业股权融资的好时机,而绝非步入困境的时候再想起融资。

企业估值是引入投资的关键条款,也是多数因为这个问题导致谈判破裂。如果企业发展中仅仅需要资金支持的话,像国内有些企业融资时候采用招投标模式,价高者得,现在看来大多没有好下场,愿意出高价的机构大多也没啥资源,只是通过对赌等条款去约束企业,一旦遇到业绩下滑及其他不利条件,企业就要为高价引入机构付出代价,假如当初把机构当做战略投资引入,估值按照合理共赢的思路,引入的机构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几率大增。

在资本方决定进入一个公司之前,最主要根据管理层所提供的经营策略勾画出一个核心的企业竞争力,这种核心的竞争力以及对于这种核心竞争力在商业化的运作和实现就决定了这个企业能够将来提升它的价值,在勾勒出核心竞争力之后私募资本会和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一起拟定一个有效的可行的实施计划方案。其实每家公司会有自己的经营策略发展方案。

但是资本方往往能够从不同角度给公司提供一些建议,最主要的就是公司管理体制和股权架构的设置,股权架构的合理性决定了未来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如果不能够看到以后一个股权架构提供的法律保障获得足够回报的时候,就可能退出或者重新去做自己能够控制的架构。

除上述两个关键点之外,股权融资还要注意以下十个方面(以PE为例):

国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全部加起来约3000家,但是中国有近千万家企业,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企业从创业到上市,概率微小。企业经营还有个死亡之谷定律,绝大部分创业项目在头3年内死亡,企业设立满3年后才慢慢爬出死亡之谷。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项目的甄选应非常严格。

风险投资/创投企业与PE基金之间的区别已经越来越模糊,除了若干基金的确专门做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早期项目以外,绝大多数基金感兴趣的私募交易单笔门槛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私募交易基金之间的竞争则会比较激烈。因此,如企业仅需要百万元人民币级别的融资,不需要寻求基金的股权投资,寻求个人借贷、个人天使投资、银行贷款、高息借款等会更好一些。

服务型企业在成长到100人左右规模,1000万以上年收入,微利或者接近打平的状态,比较合适做首轮股权融资;制造业企业年税后净利超过500万元以后,比较合适安排首轮股权融资。这些节点与企业融资时的估值有关,如果企业没有成长到这个阶段,私募融资时企业的估值就上不去,基金会因为交易规模太小而丧失投资的兴趣。

当然,不是所有企业做到这个阶段都愿意私募,但是私募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多数企业靠自我积累利润进行业务扩张的速度很慢,而对于轻资产的服务型企业来说,由于缺乏可以抵押的资产,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非常不易。企业吸收私募投资后,经营往往得到质的飞跃。很多企业因此上市,企业家的财富从净资产的状态放大为股票市值(中国股市中小民企的市盈率高达40倍以上,市净率在5-10倍之间),财富增值效应惊人。只要有机会,中国多数的民营企业家还是愿意接受私募投资。

0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的接洽

 

 

 

在中国,私募交易谈判的成功率并不高。以企业与意向投资基金签署了保密协议作为双方开始接洽的起点,能够最终谈成的交易不到二成。当然,谈判破裂的原因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条:

 

 

 

 

一般而言,在找到正确的途径后,企业是不难接洽到基金来考察的。见过一两轮后,基金往往要求企业签署保密协议,提供进一步财务数据。

保密协议的签署仅表明基金愿意花费时间严肃地考察这个项目,私募的万里长征才迈出第一步,本身不是一件特别值得庆贺的事情。在这个阶段,除非企业家自己无法判断应当提交什么材料,请专业融资顾问帮忙判断,否则企业仅仅只提供一般的材料,会造成继续进行的难度。

 

第二,凡是企业提交的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企业文件,都应当进入保密范围,但保密信息不包括公知领域的信息;

 

对企业融资财务顾问(FA)正面的评价与负面的口碑都很突出。FA不是活雷锋,企业聘请融资顾问的服务佣金一般是私募交易额的35%,部分融资顾问对企业的股权更感兴趣。

融资顾问最关键的作用是估值。但是国内多数的融资顾问给人感觉更象个婚介,专业性较差,特别是融资顾问做的财务预测往往被基金嗤之以鼻。尽管如此,如果企业自我感觉对资本市场比较陌生,请较有名气的融资顾问的确有助于提高私募成功率,企业为此支付融资佣金还是物有所值。

06、关于支付佣金

 

第一,要绝对避免支付给交易对方的工作人员基金的投资经理,这会被定性为商业贿赂,属于不能碰的高压线;

 

私募交易的专业性与复杂程度超越了95%以上民营企业家的知识范畴与能力范围。企业家如果不请融资顾问自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洽融资事宜,除非该企业家是投资银行家出身,否则是对企业与全体股东的极端不负责任。

一般而言,企业在签署保密协议前后,就应当请融资和法律顾问介入。常见的做法是求助于企业的常年融资顾问,但是中国合格的私募交易融资顾问太少,自己的常年融资顾问碰巧会做私募交易的可能性很低,因此建议聘请这方面的专业资深融资顾问来提供指导。私募交易属于金融业务,因此,有实力的企业应当在中国金融法律业务领先的前十强律所中挑选私募顾问。杨春宝律师团队持续为您精选优质法律实务文章。

08、关于尽职调查

1、行业/技术尽职调查:找一些与企业同业经营的其他企业问问大致情况;如果企业的上下游,甚至竞争伙伴都说好,那基金自然有投资信心;技术尽职调查多见于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技术行业的投资。

3、法律尽职调查:基金律师向企业发放调查清单,要求企业就设立登记、资质许可、治理结构、劳动员工、对外投资、风险内控、知识产权、资产、财务纳税、业务合同、担保、保险、环境保护、涉诉情况等各方面提供原始文件。为了更有力地配合法律尽职调查,企业一般由融资顾问指导下由企业律师来完成问卷填写。

09、关于企业估值的依据

 

 

1、市盈率法:对于已经盈利的企业,可以参考同业已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然后打个折扣,是主流的估值方式。市盈率法有时候对企业并不公平,因为民企在吸收私募投资以前,出于税收筹划的需要,不愿意在账面上释放利润,有意通过各种财务手段(比如做高费用)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估值就要采取其他的修正方法。

2009年以前,市盈率一般在5—10之间,今年则突飞猛进,市盈率上升到15左右。目前中国股市平均市盈率16.9,和私募市场的市盈率基本持平,这对于私募来讲风险较大,这是私募基金的CEO注意风险的主要依据。(注,2014PE投资大多在10倍以下)

2、横向比较法:即将企业当前的经营状态与同业已经私募过的公司在类似规模时的估值进行横向比较,参考其他私募交易的估值,适用于公司尚未盈利的状态。

10、签署了投资意向书并不意味着大功告成

投资意向书其实只是一个泛泛而谈的法律文件,声明除保密与独家锁定期条款以外,其余均无约束力。签署投资意向书是为了给谈判企业一颗定心丸,使得其至少在独家锁定期内(一般为2个月)不再去继续寻找白马王子,专心与该基金独家谈判。签署投资意向书以后,基金仍然可能以各种理由随时推翻交易,投资意向书获得签署但最终交易流产的案例比比皆是。

不同私募基金草拟的投资意向书详尽程度也有很大不同,一些基金公司的已经很接近于合同条款,在所投资股权的性质(投票表决、分红、清盘时是否有优先性)、投资者反摊薄权利、优先认购新股权、共同出售权、信息与检查权、管理层锁定、董事会席位分配、投资者董事的特殊权力、业绩对赌等诸方面都有约定。尽管这些约定此时并无法律效力,但是企业日后在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时要推翻这些条款也非易事。